115/04/01 新制上路

臺北市變更使用執照與室內裝修施工許可申請竣工完工證明取得:
違建處理新制現況

關鍵重點:任何逃生動線若有違建阻礙逃生,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與室內裝修申請時若不拆除違建絕不核准申請!

實務說明:本項新制為【臺北市限定】之建管法令。自 115 年 4 月 1 日起,凡向臺北市政府辦理室內裝修申請或變更使照,只要違建擋到「逃生動線」(頂樓避難平台、1樓出入口、樓梯間),一律採取「不拆就不給過」的原則。其餘不影響公安之違建則採取「拍照切結、列管後拆」。新北市與桃園市之變使案,則須依各地方建管機關現行違建處理自治條例核實辦理。
📢現在辦理室內裝修申請或申請變更使用執照,只要違建阻礙「逃生動線」(頂樓避難平台、1樓出入口、樓梯間),一律採取「不拆就不給過」原則。其餘不影響公安之違建則採取「拍照切結、列管後拆」。

一、 關鍵原則:攸關公共安全為優先

自 115 年 4 月 1 日起,臺北市政府針對違建採取分類處理 :

(A) 必須先拆除違建才能核准室內裝修申請 (涉及妨礙公安與逃生路線)

若申請案屬於特定高風險業別,且違建位在以下關鍵位置,必須自行拆除完畢方可領證 :

(B) 拍照存證、列管拆除

不屬於上述影響逃生之項目,申請人須附上「違建位置索引圖」、「違建照片」及「違章建築切結書」。核准後會移送查報單位依排程拆除 。

二、 受影響之重點業別分類表

空間屬於以下類別,審查將特別嚴格:

類組 代表性業別
B-1 娛樂場所 KTV、酒店、理容院、三溫暖、舞廳、酒吧、遊藝場。
B-2 商場類 百貨公司、百貨商場。
B-3 大型餐廳 樓地板面積在 300m²(約 90.75 坪)以上之餐廳。
B-4 旅館類 旅館。
D 文教類 補習班 (D-5)、訓練班、保齡球館 (D-1)。
F 衛福類 醫院 (F-1)、1,000m² 以上診所、幼兒園 (F-3)。
G 辦公類 政府機關、公務機關辦公室 (G-2)。

三、 舉例案例分析:B-3 大型餐廳(非實際案例)

大型餐廳是人最容易聚集得場域,審查要點如下:

1. 屋頂避難平台 (技術規則第 99 條)

屋頂若有員工宿舍或倉庫機房等違建,導致剩餘淨空間不足建築面積的 1/2,或是阻礙了前往避難平台的動線,必須拆除。

2. 地面層出入口與寬度計算

這是經常見的「缺失」。說明如下:

說明 1:計算避難人數
避難人數 = 該層樓地板面積 ÷ 每人佔用面積 (1.5 m²)

說明 2:計算應留設總寬度
總寬度 = (避難人數 ÷ 100) × 0.6 公尺

3. 出入口寬度基本門檻

4. 實務檢核陷阱 (針對違建)

💡 舉例試算(有一個300 坪 / 約 990m² 餐廳):
● 法定避難人數:990 ÷ 1.5 = 660 人
● 應留設法定總寬度:(660 ÷ 100) × 0.6 = 3.96 公尺
現場狀況:現場原有3個1.4公尺門(共 4.2 公尺)以滿足法定寬度,若其中一個被「收銀櫃檯」擋住1公尺,剩下 3.2 公尺 < 3.96公尺,該收銀櫃檯必須強制拆除方可核准。

四、 專業簽證與法規把關

在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過程中,依據使照原圖說與現況,進行嚴謹的違建位置鑑定、尺寸量測與誠實簽證負責。 由於此項公安新制採取高度嚴格的實地抽查審查,誠摯建議業主在商用空間租售、規劃初期,即委託專業建築師團隊進行前置現況勘查,精準評估合法化可行性,避免貿然進場、完工後因無法領證而影響開業時程。

本府工務局/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188808號「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申請案違建部分之處理原則」